【政策】國家發改委推動輸配電價改革全面提速
2016-03-16
國家發改委關于擴大輸配電價改革試點范圍有關事項的通知發布,此次擴大試點范圍后,將覆蓋至全國18個省級電網和1個區域電網,標志著輸配電價改革全面提速。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擴大輸配電價改革
試點范圍有關事項的通知
以下為通知全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國家能源局各有關派出機構,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內蒙古電力公司: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價格機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28號),建立科學合理的輸配電價形成機制,決定進一步擴大輸配電價改革試點范圍。經商國家能源局,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擴大輸配電價改革試點范圍
(一)2016年,進一步擴大輸配電價改革試點范圍,將北京、天津、冀南、冀北、山西、陜西、江西、湖南、四川、重慶、廣東、廣西等12個省級電網和經我委、國家能源局審核批復的電力體制改革綜合試點省份的電網,以及華北區域電網納入輸配電價改革試點范圍。
(二)上述試點省(區、市)價格主管部門參照已開展輸配電價改革試點省份的經驗,結合當地實際,積極探索,勇于創新,擬定適合本省(區、市)電網特點的輸配電價改革試點方案,于2016年5月底前報我委。
(三)我委統一組織試點省(區、市)價格主管部門開展成本監審工作,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四)上述試點省(區、市)價格主管部門要根據成本監審結果,認真測算當地電網輸配電價總水平和分電壓等級輸配電價標準,原則上2016年10月底前報我委批復。情況復雜的地區可適當推后。
(五)區域電網輸配電價改革試點工作由我委會同國家能源局直接組織實施,有關省(市)價格主管部門、能源主管部門、國家能源局區域監管局做好配合工作。
(六)未納入2016年輸配電價改革試點省份的,省級價格主管部門也要抓緊開展輸配電價改革準備工作,組織力量對當地電網企業開展輸配電成本調查,模擬測算輸配電價總水平和分電壓等級輸配電價標準,為2017年全面推開輸配電價改革打好基礎。
二、認真總結輸配電價改革試點經驗
(一)已開展輸配電價改革試點的省(區、市)價格主管部門,要全面總結輸配電價改革試點工作取得的成效和經驗,進行后評估,分析存在的問題,形成書面報告于2016年5月1日前報送我委。
(二)已開展輸配電價改革試點的省(區、市)價格主管部門,要認真研究提出完善輸配電定價成本監審辦法,科學合理的輸配電價管理辦法和分電壓等級輸配電價測算辦法,以及妥善處理電價交叉補貼、建立合理交叉補貼資金回收機制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形成書面報告于2016年6月底前報送我委。
三、進一步推進電價市場化改革
(一)在擴大輸配電價改革試點范圍基礎上,研究制定科學合理的輸配電價管理辦法;進一步加強對電網成本監管,探索激勵與約束相結合的方式方法,引導合理有效投資,促進企業節約成本、提高效率;探索建立對電網企業投資后評估制度,對企業不合理、無效的投資和成本,不予納入輸配電價。
(二)結合輸配電價改革及各地電力市場建設和電力市場化交易的進展,健全和規范市場交易規則,穩慎推進上網電價與銷售電價市場化,建立電力市場價格監測預警制度,鼓勵和支持地方探索完善電價市場化條件下的監管方式。
四、有關要求
(一)各省級價格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周密部署,加強與有關部門的協調配合,全方位、多角度研究解決本地區推進輸配電價改革中面臨的問題,確保按期完成工作。
(二)各省級價格主管部門要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電網企業配合做好輸配電價改革工作的通知》(發改辦價格〔2015〕1849號)要求,詳細整理、認真審核電網上報的相關資料,建立輸配電價管理數據庫,完善電網企業成本監管制度,并及時通過縱向網報送我委價格司。
(三)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要指導各省級電網企業配合做好輸配電價改革相關工作,客觀、真實提供電網成本、投資、電量等信息及證明材料,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監管。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6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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