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沈陽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實施方案(2015-2020年)的通知
2015-11-09
沈政發〔2015〕45號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現將《沈陽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實施方案(2015-2020年)》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沈陽市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23日
(此件公開發布)
沈陽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實施方案
(2015-2020年)
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對促進汽車產業轉型升級,帶動經濟增長,緩解能源和環境壓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12-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2〕22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5號)和《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藍天工程的實施意見》(遼政發〔2012〕36號),加快我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推廣應用基本思路和原則
(一)基本思路。認真貫徹落實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總體部署,本著“積極穩妥,量力而行”的原則,建立健全科學的組織領導體系和推廣應用長效機制,充分發揮政府引導和企業主體作用;堅持推廣應用與產業發展相結合、自主創新與技術引進相結合、技術創新與管理創新相結合,以示范促研發,以研發促產業;以地區適配技術研發與運行示范為重點,努力把我市建成東北地區新能源汽車研發、生產與運營的示范基地。
(二)推廣應用原則。
1.堅持依法推進原則。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試點政策,積極穩妥地制定并落實地方配套支持政策。
2.堅持統籌協調原則。與創建國家公交都市相結合,與實施“藍天工程”相結合,與促進我市汽車產業轉型升級相結合,以實現城市綠色發展和低碳發展。
3.堅持示范引領原則。推動公共服務行業率先推廣應用,選擇對城市大氣污染嚴重的領域,如公交、出租、物流車輛等,加大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力度;推進政府機關、公共機構使用新能源汽車,發揮其對社會的示范引領作用。
4.堅持開拓創新原則。積極鼓勵企業通過產、學、研、用等多種形式實現技術創新,鼓勵進行“融資租賃”、“車電分離”和“以租代售”運營示范,加強新能源汽車商業運行模式創新。鼓勵支持社會資本以多種模式建設和運營充電基礎設施。
5.堅持市場開放原則。在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中堅持市場開放、擇優使用的原則,形成統一開放、有序競爭的新能源汽車市場,外地產品比例不低于30%。
6.堅持適度超前原則。優先發展配套充電基礎設施,將充電站基礎設施納入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形成數量適度超前、布局合理的充電服務設施體系,為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提供有力的服務保障。
二、推廣應用總體目標
以公共服務領域使用新能源汽車為突破口,以城市公交、出租、城市物流配送領域為重點,同時在汽車租賃、郵政、環衛、通勤及私家車等領域推廣。推廣應用的車型包括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純電動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其中以插電式混合動力車型為主。新增和更新的公交、出租、物流、環衛車輛中新能源汽車比例不低于30%;新增和更新的公務車及租賃用于公務使用的車輛,除特殊需要外,全部采用新能源汽車。鼓勵淘汰報廢的黃標車輛更新為新能源汽車。到2020年,完成1萬輛新能源汽車的推廣目標,同時進行配套電網建設和改造,建設充電站120座、充電樁7200個。
三、組織領導
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涉及到能源、環保、交通、財政、安全等多個領域,是一項系統工程。各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共同完成推廣應用任務。
(一)建立責任制,明確分工。沈陽市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推進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的組織領導,協調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推廣應用總體方案的制定、綜合協調及日常管理工作。
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負責與本單位職能相關的推廣工作,制定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明確分管領導、工作部門和具體工作人員,于每月底前將承擔工作推進情況報送領導小組辦公室。
各區政府要建立本地區的新能源汽車組織機構,制定推廣應用工作方案,落實由區政府管理的公務用車、環衛用車等新能源汽車的推廣應用工作。
(二)建立聯席會議制度。節能與新能源汽車推進工作領導小組定期召開聯席會議,通報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情況,研究審定各領域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實施方案,制定支持新能源汽車推廣的相關政策,部署工作任務,解決推廣應用工作中的重要問題。
四、主要任務及責任分工
(一)車輛推廣應用。
1.公交車。與創建國家公交都市工作相結合,更新和新增的公交車中新能源汽車比例不低于30%。以插電式混合動力(氣電混合)汽車為主,配套建設充電基礎設施。(市交通局、國資委負責,市財政局、發展改革委、建委、規劃國土局、沈陽供電公司及相關單位配合)
2.出租車。行業主管部門應積極引導出租行業使用新能源汽車,并牽頭制定鼓勵政策。按照創建國家公交都市要求,更新和新增的出租車中新能源汽車比例不低于30%。配套建設充電基礎設施。(市交通局負責,市財政局、規劃國土局、沈陽供電公司及有關單位配合)
3.公務車。在市、區縣(市)政府機關和社會公共機構中同時推廣使用新能源汽車。更新和新增的公務車及租賃用于公務使用的車輛除特殊需要外,全部采用新能源汽車。(市本級公務用車由市財政局負責,各區縣(市)公務用車由各區縣(市)政府負責,沈陽供電公司及相關部門配合)
4.快遞、通勤及物流車。行業主管部門應積極引導企業選用新能源汽車。公安部門適當放寬新能源貨運車輛在市內通行的禁行限制政策。我市更新和新增的物流車輛中新能源汽車比例逐年提高。配套建設充電基礎設施。(市郵政管理局、交通局負責,市公安局、規劃國土局、沈陽供電公司及相關部門配合)
5.環衛車。選擇適合我市的新能源車型,納入年度車輛采購計劃??上刃猩倭坎少?,確定適用車型后組織各區集中采購。我市更新和新增的環衛車輛中新能源汽車比例不低于30%。(市城建局負責,市財政局、各區政府、沈陽供電公司及相關單位配合。)
6.私人用車。通過大力宣傳、政府補助、建設新能源汽車體驗場等辦法,讓廣大市民了解新能源汽車,積極購買使用新能源汽車。(市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科技局、財政局、沈陽供電公司及相關部門、單位配合)
7.淘汰報廢黃標車輛。制定鼓勵性政策,引導淘汰報廢的黃標車更新為新能源汽車。(市環保局負責,市財政局及相關部門配合)
(二)加快基礎設施建設。
1.按照科學規劃、合理布局、方便充電、節約用地的原則進行統籌規劃,編制沈陽市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規劃及配套電網建設與改造規劃,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市建委、規劃國土局、發展改革委、沈陽供電公司負責,市交通局、城建局、公安局、郵政管理局等相關部門配合)
2.利用現有停車場(位)、加油(氣)站建設充電基礎設施的,保持現有用地使用權及用途不變;新建充電站用地性質要按照加油加氣站用地性質確定,土地價格給予優惠。(市發展改革委、公安局、規劃國土局負責,市質監局、沈陽供電公司等相關部門配合)
3.充電設施經營企業可向電動汽車用戶收取電費和充電服務費。充電電價執行國家統一的電費標準,鼓勵利用低谷電和可再生能源電力資源;充電服務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負責〕
4.將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納入新建公用、自用、專用停車場站的規劃審批及設計中,充電樁與車位配套率不低于10%。充分利用現有資源規劃建設適當規模的公共充電設施,在商場、車站(地鐵口)、機場等公共場所停車場建設一定數量的充電終端;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內部停車場所要充分考慮職工購買新能源汽車的需要,按照適度超前的原則,規劃設置新能源汽車專用停車位、配建充電終端。(市發展改革委、建委、規劃國土局、公安局負責,市交通局、沈陽供電公司等相關部門配合。)
5.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和運營。可發揮電力企業、整車生產企業和運營企業的技術、管理、資金和服務網絡等優勢,也可以聯合組建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公司,形成合力,做好配套服務。(市發展改革委、財政局、建委、環保局、交通局等部門負責。)
(三)積極促進產業發展。
1.借鑒國內外先進的理念和技術,積極引入市場機制,加大招商引資工作力度,充分發揮社會資本的作用,謀劃培育我市新能源汽車產業。(市經濟和信息化委負責,市發展改革委等相關部門配合。)
2.制定新能源汽車產業及科技扶持政策,提高我市新能源汽車整車及關鍵零部件的研發生產水平,根據我市新能源汽車技術發展的需要,每年安排科技計劃項目,支持產品研發、技術更新改造、推廣應用、數據統計和效果評估等,推動新能源汽車關鍵技術和產業快速發展。對新能源汽車技術更新改造項目,按照不低于固定資產投資的10%給予補助。(市經濟和信息化委、科技局、發展改革委負責)
3.推動新能源汽車產品研發、生產、制造、檢測、試驗和推廣應用等綜合性功能于一體的新能源汽車產業鏈建設,進一步推進我市汽車生產企業由生產型制造向服務型制造轉變,加快研發、生產適應市場需要的新能源汽車產品,實現智能化轉型升級。(市經濟和信息化委負責,相關部門配合。)
(四)加強財政補助資金管理。根據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相關政策和要求,擬定我市在新能源汽車采購和配套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的地方補助和獎勵政策;同時積極申請新能源汽車中央補助資金,嚴格按照國家規定進行撥付。(市發展改革委、財政局負責,相關部門配合)
(五)探索新的商業模式。探索車輛推廣使用和基礎設施建設方面的商業模式,鼓勵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商業模式創新。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進入充電設施建設和運營、整車租賃、電池租賃和回收等服務領域。注重商業模式效益分析,使其在經營上具有可持續性。(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市財政局、環保局等相關部門配合)
(六)開展運行監測。每年將新能源汽車發展計劃納入全市節能減排工作要點和“藍天行動”實施計劃中。對新能源汽車的運行成本、環保指標等數據進行監測,年末對新能源汽車的應用效果進行分析評估。(市環保局、交通局、發展改革委負責)
五、地方補助標準
新能源汽車地方補助資金納入地方政府財政預算。
(一)車輛采購補助標準。按照地方與中央0.7~0.9:1的比例補助,補助資金總額不超過車輛全價的60%,對提前淘汰報廢黃標車更新為新能源汽車的單位和個人,再給予適當獎勵。
(二)基礎設施補助標準。將中央財政對基礎設施的獎勵資金與地方補助資金統籌使用,中央和地方財政補助合計不超過充電基礎設施建設中設備投資額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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