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法》修訂刪除“先證后照”
2015-04-26
電力法終于迎來修訂。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中有關工商登記前置審批的規定作出修改:刪去第二十五條第三款中的“供電營業機構持《供電營業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領取營業執照,方可營業”。該修訂自公布之日起實施。換言之,今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將不再以“證”作為核發“照”的前提,企業只要領取營業執照,便可從事一般性的生產經營活動;如若打算從事需要許可的供電活動,可再向主管部門申請;在等待許可期間,企業可以開展相關籌備工作,這將為企業發展贏得大量時間。
據悉,2013年全國兩會審議通過的《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對工商登記制度改革提出了明確要求:“對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需要取得前置許可的事項,除涉及國家安全、公民生命財產安全等外,不再實行先主管部門審批、再工商登記的制度,商事主體向工商部門申請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后即可從事一般生產經營活動;對從事需要許可的生產經營活動,持營業執照和有關材料向主管部門申請許可。”
東莞市工商局局長范燕彬曾表示:“這就好比先讓企業領個‘身份證’,如果想從事一些特殊的行業,再去考‘律師證’、‘醫師證’、‘會計證’。”
“此次電力法修訂后,從事供電活動仍需供電許可證,只是申領證照順序顛倒了而已。”國務院參事室特約研究員徐曉東對《中國能源報》記者表示。
事實上,早在2013年7月,《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50項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3〕27號)便開始對電力業務許可證核發進行改革,將其與供電營業區的設立、變更審批及供電營業許可證核發整合為一項行政許可,并下放區域能源監管機構。去年4月份,國家能源局進一步完善了輸、供電類電力業務許可證頒發工作,將供電類電力業務許可證申請條件中“具有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供電營業區”調整為“具有供電營業區雙邊達成的劃分協議書或意見”。
據徐曉東介紹,此次修改正是國務院從“先證后照”轉為“證照分開”普遍原則的應用。但他同時表示,這與當前備受關注的電力體制改革并無關系。
記者了解到,《電力法》第二十五條原來共包括三款內容,其中第二款飽受爭議,該條款規定“供電營業區的劃分,應當考慮電網的結構和供電合理性等因素。一個供電營業區內只設立一個供電營業機構”,這被普遍認為與電改“5號文”思路相悖。
最近推出的“新電改方案”也表示,當前電力行業立法修法工作相對滯后,一些現有電力法律法規已經不能適應現實需要,制約了電力市場化和健康發展。為此,新方案明確將根據改革總體要求和進程,抓緊完成電力法的修訂及相關行政法規的研究起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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