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改委:加強和改進發電運行調節管理
2014-05-24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加強和改進
發電運行調節管理的指導意見
發改運行[2014]985號
北京市、河北省、江西省、河南省、陜西省、西藏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經信委(經貿委、經委、工信委、工信廳),吉林省能源局,國家電網公司、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中國華能集團公司、中國大唐集團公司、中國華電集團公司、中國國電集團公司、中國電力投資集團公司、中國三峽集團公司、中國神華集團公司、國家開發投資公司:
為穩定電力生產供應,保障電力供需平衡,強化電網安全運行,促進節能減排和資源優化配置,根據《電力法》、《電網調度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務院關于行政審批改革的精神,現就加強和改進發電運行調節管理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發電運行應堅持的原則
(一)發電運行應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促進電網安全穩定運行。
(二)發電運行應堅持連續穩定,服從統一調度,保障電力可靠供應。
(三)發電運行應堅持電力電量平衡,資源優化配置,促進節能減排和大氣污染防治。
(四)發電計劃安排應堅持市場化改革的方向,逐步縮小計劃比例,為市場交易創造條件。
(五)火力發電生產應堅持燃料穩定供應,避免因燃料短缺導致停機或減少發電出力。
(六)建立健全發電運行監督管理制度,并嚴格執行。
二、統籌電力電量平衡,促進節能減排
(七)年度電力電量平衡方案包括需求預測、供應能力、發電計劃、送受電計劃及供需平衡分析、保障應對措施等。
(八)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國家能源局確定年度電力電量平衡方案編制原則。
(九)各省(區、市)政府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本地年度電力電量平衡方案,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并抄送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
(十)在制定年度電力電量平衡方案時,應積極促進售電側改革,根據市場需要預留直接交易空間(包括電量及對應的容量),支持用戶開展電力直接交易試點,并將交易電量納入電力電量平衡。
(十一)年度發電計劃在確保電網安全穩定的前提下,全額安排可再生能源上網電量,優先安排水電、核電、熱電聯產、資源綜合利用機組發電(其中水電等清潔能源按照資源條件和歷史均值確定發電量,租賃制經營的抽水蓄能電站電量以市場招標方式確定);在燃煤發電機組中,綜合考慮機組參數、脫硫、脫硝、除塵、供熱、空冷、中水利用、海水淡化等有關因素,全面推行差別電量政策,確保高效節能環保機組的利用小時數明顯高于其他機組。納入關停規劃并按期關停的機組可按規定安排發電量。
(十二)在實行差別電量政策基礎上,對嚴格執行環保排放的燃煤發電機組實行鼓勵,燃煤機組排放達到燃氣機組標準的,應適當獎勵發電量。
(十三)年度發電計劃制定后,發電企業可自主協商開展替代發電,需通過電網調度機構校核。具備條件的地區,可跨區跨省進行替代發電。
(十四)各省(區、市)政府主管部門應積極推動清潔能源發電機組替代火電機組發電,高效、低排放燃煤機組替代低效、高排放燃煤機組發電。在本地區開展替代發電,應保證供需平衡和供熱穩定;跨區跨省開展替代發電,對可能影響大氣污染防治目標和節能減排任務實現的,應經相關政府主管部門同意。
(十五)送受電應貫徹國家能源戰略規劃,充分利用水能、風能、太陽能等清潔能源;優化電網運行方式,加強跨區跨省余缺調劑。
(十六)電力企業應根據年度電力電量平衡方案協商簽訂購售電合同。
(十七)電網企業應制定保障可再生能源全額上網的并網措施。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應滿足并網運行的標準和要求,加強資源預測,保障運行平穩。
(十八)每年四季度,年度電力電量平衡方案應根據供需情況變化進行調整。方案調整后,電力企業應簽訂調整補充協議。
(十九)電力調度機構應合理制定年度運行方式,并報送同級經濟運行主管部門及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區域電力調度機構還應將其年度運行方式報送區域內相關省(區、市)經濟運行主管部門。
三、強化發電運行調節管理,穩定機組出力
(二十)發電企業應加強機組維護管理,提高機組可靠性,滿足穩發滿發和調峰、備用的需要。在電網安全和供熱受到影響時,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也應通過購買輔助服務等方式適當參與調峰。
(二十一)電力調度機構應根據電網結構、發電機組技術條件和性能情況,按照保證安全、經濟高效和兼顧公平的原則,安排發電機組參與電力系統調峰、調頻、調壓、備用。
(二十二)電力企業應根據電力設備檢修導則和設備健康狀況,向電力調度機構提出檢修安排申請。電力調度機構在考慮相關因素后,經與申請單位協商,統籌安排年度檢修計劃,并報送有關省級經濟運行主管部門及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
(二十三)發電企業臨時檢修或變更檢修計劃,應向電力調度機構提前申請;電力調度機構應視電網運行情況確定是否安排,并及時反饋。電網企業影響發電的臨時檢修,應提前與發電企業協商,盡量與相關發電設備的檢修有效銜接,減少對電力生產供應的影響。對可能導致供應緊張的重大電力設備臨時檢修安排,電力調度機構應提前報送省(區、市)經濟運行主管部門。
(二十四)發電企業應保證機組最小技術出力、最大技術出力和調節情況滿足電網穩定運行要求,特別是滿足電網大負荷運行和調峰需要,并落實調頻調壓的有關措施,保證電能質量符合國家標準。
(二十五)發電機組實際最大出力超過額定銘牌出力的,必須經電力科研、調度等有關機構按照規程進行運行試驗,必要時應通過電網大負荷連續運行試驗。經試驗合格后的機組最大技術出力,各省(區、市)經濟運行主管部門應納入電網的電力電量平衡。
(二十六)各省(區、市)經濟運行主管部門應設定年度允許非計劃停運次數和時間的上限,對非計劃停運超過上限的,適當扣減下一年度發電計劃;對全年沒有發生非計劃停運的,適當增加下一年度發電計劃。
(二十七)各省(區、市)經濟運行主管部門應根據發電機組保證出力、接帶負荷和服從調度命令等情況增減下一年度發電計劃。
(二十八)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及相關政府主管部門應嚴格組織執行并網運行及安全管理規定。各省(區、市)經濟運行主管部門應和有關部門加大電網公平公正調度的監督,并加強發電運行等相關矛盾的協調。
四、加強燃料供應監管,保障火電正常生產
(二十九)各地應制定火電廠燃料存儲標準和考核規則,完善燃料信息報送制度和燃料會商機制,加強燃料供應的監控和協調,及時發布燃料預警信息。
(三十)火電廠及其上級管理單位應認真履行保障燃料穩定供應的主體責任,加強與燃料生產、運輸等方面的銜接,按存儲標準要求購儲燃料,并按有關規定要求及時、準確報送燃料信息。
(三十一)電力調度機構應準確掌握調度范圍內火電廠燃料存儲信息,對低于燃料存儲標準的,應及時對相關電廠發布電煤預警通知,根據電力供應情況合理調整發電出力,并將有關情況及時報送省(區、市)經濟運行主管部門。
(三十二)對于火電廠因燃料短缺造成停機或造成機組長時間不能按核定出力發電的,視同非計劃停運。
五、優化安排發電組合,提高發電負荷率
(三十三)電力供需形勢緩和時,在優先調度可再生能源和清潔能源的基礎上,對燃煤機組生產運行進行優化組合,有序調停部分機組,提高發電負荷率,減少資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
(三十四)燃煤機組優化組合應堅持保障電網安全、保證年度發電量不受影響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三十五)優化燃煤機組發電組合,啟動條件為:
1、根據發用電平衡預計,全網最小運行備用容量大于最高負荷的一定比例時或系統最小運行負備用容量小于最低負備用要求時。具體比例由各省(區、市)經濟運行主管部門會同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組織確定。
2、根據電力電量平衡預計,后續全網燃煤機組平均發電負荷率較低時。具體數值由各省(區、市)經濟運行主管部門組織確定,但不應低于70%;水電豐富地區啟動條件可適當放寬,后續全網燃煤機組平均發電負荷率不應低于60%。
3、受電網約束,單一火電廠發電負荷率小于65%時。
(三十六)優化燃煤機組發電組合,需對火電廠后續發電負荷率從高到低排序,原則上排序靠后的電廠優先調停機組。火電廠后續發電負荷率計算方法由省(區、市)經濟運行主管部門會同電力企業確定。
(三十七)優化燃煤機組發電組合,原則上不得安排全廠停機,盡可能減少單臺機組頻繁啟停。一般情況下,單臺機組調停一次不小于7天、不大于45天。
(三十八)電力調度機構應按照規定條件啟動優化程序。
六、定期通報運行信息,加強組織管理
(三十九)電網企業應及時公開電力供需形勢預測、電網運行方式、網絡約束、發電計劃完成情況、可再生能源上網情況、燃煤機組發電負荷率等信息,發電企業應及時反映機組運行狀況、檢修計劃變更等信息。電力生產運行應堅持廠網協商一致,服從調度命令。
(四十)年度購售電合同實際執行情況與調整后計劃的偏差應控制在2%以內,因發電企業自身原因造成偏差大于規定范圍的除外。
對于因非發電企業自身原因造成個別發電企業偏差大于規定范圍的,電力調度機構應作出合理解釋。對超出規定范圍的電量,由省(區、市)政府主管部門在制定下一年度發電計劃時,予以相應增減。
(四十一)各省(區、市)經濟運行主管部門應和有關部門定期公布發電運行考核結果,并將考核結果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及相關單位。
(四十二)國家發展改革委對發電運行情況適時進行通報,根據情況對嚴重違反發電運行規定的企業提出批評并責令改正。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電力企業執行國家相關規定進行監管。
七、有關要求
(四十三)各省(區、市)經濟運行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意見制定實施細則。
(四十四)本意見下列用語的含義
運行備用容量:指在規定的時間內,可供電網調度、用以平衡用電負荷波動而進行增減的發電容量。
后續發電負荷率:指發電廠在年度內剩余時間的開機狀態下,完成計劃發電量所要運行的負荷率水平。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4年5月18日
原標題: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加強和改進發電運行調節管理的指導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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