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印發能源局“三定”方案
2013-06-21
據中國政府網6月19日披露,國務院辦公廳當日印發《國家能源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明確今后的能源體制改革將由能源局負責推進。
根據國務院的批復,重組后的國家能源局(副部級)仍為國家發改委管理的國家局。與此前的能源局職責相比,取消了電力、煤炭、油氣企業的發展建設規劃和專項發展建設規劃審批、電力市場份額核定、電力用戶向發電企業直接購電試點審批、發電廠整體安全性評價審批等8項審批權限。同時,將國家發改委的供電營業區設立、變更審批及供電營業許可證核發職責與國家能源局的電力業務許可證核發職責整合,下放區域能源監管機構。
而在加強的職責方面,國務院明確,重組后的能源局將強化能源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的擬訂及組織實施,加強能源預測預警,提高國家能源安全保障能力;推進能源體制改革,加強能源法制建設,進一步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完善能源監督管理體系,加強能源監督管理,推動能源消費總量控制,推進能源市場建設,維護能源市場秩序。
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面,國務院明確,重組后的國家能源局設電力司、核電司、煤炭司、石油天然氣司(國家石油儲備辦公室)、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等共12個內設機構:機關行政編制240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4名。
在與國家發改委的職責分工方面,國務院明確,國家能源局負責擬訂并組織實施能源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研究提出能源體制改革建議,負責能源監督管理等;國家發改委主要是做好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與能源規劃的協調銜接。
但能源局擬訂的能源發展戰略、重大規劃、產業政策和提出的能源體制改革建議,須由發改委審定或審核后報國務院;能源局提出調整能源產品價格的建議,須報發改委審批或審核后報國務院審批;發改委調整涉及能源產品的價格,應征求能源局意見。
輸配電價格成本審核辦法由發改委會同能源局制定,共同頒布實施;跨區域電網輸配電價由能源局審核,報發改委核準;大用戶用電直供的輸配電價格及區域電力市場發電容量電價,由能源局提出初步意見,報發改委核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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